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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標與政府采購有什么區別與適用性

            投標與政府采購有什么區別與適用性

            投標與政府采購有什么區別與適用性

            【概要描述】《政府采購法》第二條規定:政府采購包括貨物、工程和服務;同時第四條又規定:政府采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表明兩個法既密切聯系,又有較大的區別,兩法并行但不矛盾。

            首先從條文上理

            1、政府采購工程適用《招標投標法》,僅僅是招標投標活動(或程序)上的適用,但在招標投標程序之外的其他活動及管理,還應當《政府采購法》,否則與政府采購范圍相沖突。

            2、本法所指的工程,僅指建設工程,不應包括信息、環保、水電工程等。

            其次從立法的過程看:

            工程是否列政府采購的對象,在立法過程中有過較大爭論.最后支持將工程列入采購法調整范圍原因在于:

            第一,政府采購法屬于實體法、招標投標法屬于程序法.我國采取兩法并立的立法模式,并不能導致兩法內容的互相排斥;

            第二,是否納入政府采購范圍,關鍵要看采購主體及資金來源,而不是采購的對象;

            第三,在實踐中,政府投資工程是政府不可缺少的一項重要資源,工程支出占政府采購支出支出比重相當高,如果將工程排除在外,不僅調整范圍不完整,入世談判缺少一個重要的籌碼,也將使政府采購制度的意義大為降低。

            因此我們認為,兩法并行但不矛盾。

            兩者區別:

            一、管理體制不同

            ①政府采購是實行財政統一管理,監察、審計和行政主管部門分工監督的體制。最高領導機關是財政部

            ②工程招標投標是實行發改協調指導,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監督的體制。最高領導機關是發改委

            二、執行模式不同

            ①政府采購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的模式,采取強制委托和自愿委托的形式

            ②工程招標投標實行分散采購(包括分散委托和自行組織)的模式,由招標人自愿委托

            三、采購目錄和限額標準不同

            ①政府采購按預算隸屬關系由國務院和省級政府或授權部門制定并頒布

            ②招標投標由國家發改委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

            四、法律責任不同

            ①《政府采購法》屬于行政法的范疇,規范的是政府機關單位如何管理規范政府采購行為,因而它強調的是行政責任

            ②《招標投標法》屬于民法、經濟法的范疇,招標投標行為是一種民事行為,因而強調的是民事責任

            五、規范的主體不同

            ①《政府采購法》規范的主體是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②《招標投標法》規范的主體則無限制,凡是在我國境內的任何主體進行招標投標活動(強制或自愿),包括私人企業以及其他非法人組織。

            總的來說,招標投標有些不屬于政府行為,不受政府采購招標投標法的限制,可以自籌資金但是受招標投標法的管束,而政府采購兩者都要受管束,一定屬于政府行為,由財政統一撥款。

            內容來源:投標智庫

            《政府采購法》第二條規定:政府采購包括貨物、工程和服務;同時第四條又規定:政府采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表明兩個法既密切聯系,又有較大的區別,兩法并行但不矛盾。

            首先從條文上理

            1、政府采購工程適用《招標投標法》,僅僅是招標投標活動(或程序)上的適用,但在招標投標程序之外的其他活動及管理,還應當《政府采購法》,否則與政府采購范圍相沖突。

            2、本法所指的工程,僅指建設工程,不應包括信息、環保、水電工程等。

            其次從立法的過程看:

            工程是否列政府采購的對象,在立法過程中有過較大爭論.最后支持將工程列入采購法調整范圍原因在于:

            第一,政府采購法屬于實體法、招標投標法屬于程序法.我國采取兩法并立的立法模式,并不能導致兩法內容的互相排斥;

            第二,是否納入政府采購范圍,關鍵要看采購主體及資金來源,而不是采購的對象;

            第三,在實踐中,政府投資工程是政府不可缺少的一項重要資源,工程支出占政府采購支出支出比重相當高,如果將工程排除在外,不僅調整范圍不完整,入世談判缺少一個重要的籌碼,也將使政府采購制度的意義大為降低。

            因此我們認為,兩法并行但不矛盾。

            兩者區別:

            一、管理體制不同

            ①政府采購是實行財政統一管理,監察、審計和行政主管部門分工監督的體制。最高領導機關是財政部

            ②工程招標投標是實行發改協調指導,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監督的體制。最高領導機關是發改委

            二、執行模式不同

            ①政府采購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的模式,采取強制委托和自愿委托的形式

            ②工程招標投標實行分散采購(包括分散委托和自行組織)的模式,由招標人自愿委托

            三、采購目錄和限額標準不同

            ①政府采購按預算隸屬關系由國務院和省級政府或授權部門制定并頒布

            ②招標投標由國家發改委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

            四、法律責任不同

            ①《政府采購法》屬于行政法的范疇,規范的是政府機關單位如何管理規范政府采購行為,因而它強調的是行政責任

            ②《招標投標法》屬于民法、經濟法的范疇,招標投標行為是一種民事行為,因而強調的是民事責任

            五、規范的主體不同

            ①《政府采購法》規范的主體是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②《招標投標法》規范的主體則無限制,凡是在我國境內的任何主體進行招標投標活動(強制或自愿),包括私人企業以及其他非法人組織。

            總的來說,招標投標有些不屬于政府行為,不受政府采購招標投標法的限制,可以自籌資金但是受招標投標法的管束,而政府采購兩者都要受管束,一定屬于政府行為,由財政統一撥款。

            內容來源:投標智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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